【良友点评】“惩罚性赔偿”与“牟利性打假”:别让维权利刃沦为逐利工具
发布日期: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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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特约评论员 良友)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是通过“罚当其过”的经济惩戒遏制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撑起权益保护伞。但当“牟利性打假”者将这一制度异化为逐利捷径,法律的正义价值便在“知假买假”的算计中逐渐扭曲。
牟利性打假早已脱离社会监督的轨道,沦为规模化的逐利产业。从上海有人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索赔,到职业打假人在多地频繁购买同一商品并反复诉讼,这些行为的核心并非遏制假货,而是精准利用法律条款“薅羊毛”。更有甚者通过夹带、调包、篡改生产日期等方式伪造证据索赔,将“打假”彻底变成“造假”,已然触碰法律红线。这种以维权为名的牟利行为,实质是对市场秩序的二次破坏。
该行为的危害远超个体纠纷范畴,正在系统性侵蚀法治资源。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大量案件聚焦于标签瑕疵等轻微问题,而非实质性质量安全隐患。这些“小题大做”的投诉举报,通过“举报-复议-诉讼”的连环操作挤占有限行政资源,导致真正的消费者维权通道被堵塞,基层执法人员也陷入“罚则过重、不罚违法”的两难困境。当司法与行政资源耗费在逐利性纠纷中,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便会被严重稀释。
法律的完善正在清晰划定惩戒边界,让制度回归本源。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将惩罚性赔偿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重庆法院对购买900斤竹笋索赔9万元的案件,最终仅按20斤价款计算赔偿,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践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举措更直接亮剑,不仅明确标签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更将敲诈勒索式索赔移送公安机关追责。江苏法院驳回职业打假人再审申请、河北对敲诈索赔者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例,都释放出清晰信号: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而非逐利的碰瓷者。
规制牟利性打假绝非否定社会监督。鼓励“吹哨人”制度、设立百万元举报奖励,这些举措表明法律始终欢迎正当的社会监督。真正的维权与牟利性打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以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后者以获取赔偿为终点。
惩罚性赔偿的“利刃”应当对准制假售假的源头,而非陷入合规困境的小微商家。唯有坚守“生活消费”的适用底线,严惩恶意索赔行为,才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重拾正义初心,既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也让真正的消费者得到保护。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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