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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贯通·依法治权》百集连载第三十七集

发布日期:2026-09-08

团结批评再团结 宪定批评权同轨

毛泽东思想奠基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把延安整风以来党内民主方法提炼为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这个公式里的"批评",本就含自我批评在内,故实是"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它原来用来处理党内是非,毛公却把它推开一层:对人民内部矛盾,政治上都用这个民主方法,不搞强制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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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推,就把党内批评与《宪法》第41条接上了轨。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诬告陷害。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党内"团结—批评—团结"修的是党员党性,宪法第41条修的是公民对公权的批评权,二者同根于"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方法解决"这一毛思原理:党内同志间真话不说变客气,是人民内部矛盾;群众对干部失职憋着不提,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前一种靠组织生活会开口,后一种靠第41条通道开口,轨不同,车同方向。

严辨一条边界:党内批评讲"团结—批评—团结",不等于公民批评权无边。宪法第41条自己勒了缰——"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这就是毛公"实事求是"在批评权上的宪法化:批评可尖锐,事实不可造假;可撤换可检举,不可侮辱不可构陷。新时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团结—批评—团结"列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针,要求"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与第41条"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互锁:党内不许穿小鞋,国法不许压民声。

学这一讲,党员干部要过两道门:一道是党内门——组织生活会上敢点人点事,不求"圆满"求"出汗";一道是宪法门——群众来信来访提批评,先听事实再辨诬告,不把有理批评当"妄议"、不把无理构陷当"监督"。双门同过,团结—批评—团结才不是党内自转,而成了纪宪共轨的治权机制:纪律管党员破线前那句真话没说出口,宪法管公民对公权那句真话说了没人查。

供稿:范雨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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