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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立法會案12被告罪成 藝人王宗堯囚74月

2024-03-17 04:12:48    来源:大公报    编辑:

  圖:二○一九年七月一日,大批暴徒衝擊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引起社會公憤。\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藝人王宗堯、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以及劉頴匡、鄒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動罪及在進入會議廳罪,案件昨於區域法院判刑。王宗堯等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2名記者被裁定暴動罪脫但進入會議廳罪成,其餘8名被告則承認暴動罪。王宗堯被判入獄74個月,11名被告則被判囚逾54個月至82個月。

  劉頴匡鄒家成分囚54及61月

  王宗堯早前供稱自己只是逗留在現場約5分鐘,但法官不認同逗留時間短是求情理由,指暴動是由每個示威者參與所引起,即使逗留時間短,如果示威者不斷加入,仍可以令暴動延續。考慮到王宗堯對案情沒有爭議,亦沒定罪紀錄,判處監禁6年2個月。

  法官指,劉頴匡在暴動扮演積極角色,亦有參與去留討論,與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具指揮角色,罪責屬嚴重級別,判囚4年半。至於鄒家成,法官指他在莊嚴的立法會會議廳,撕毀《基本法》小冊子,亦掛上港英旗,對國家及特區作出巨大侮辱及藐視的行為,令現場情緒升溫,壯大暴動升勢,與使用武器衝擊不遑多讓,案情極之嚴重,判囚5年1個月。

  林錦均為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法官指出,林曾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並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其衝擊行為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連同刑事毀壞,判囚6年10個月。

  另外2名供稱是記者的被告,早前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判罰1000元及1500元。其中報稱城大編委記者的黃家豪,法官指,被告不涉暴力及與其他人在肢體衝突,亦接納他不是故意接觸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判處罰款1500元。另外報稱案發時為記者的被告馬啟聰,由於案情性質較輕,判罰1000元。

  大樓損毀嚴重 3600萬維修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志騰昨日表示,在2019年7月1日下午1時30分開始,立法會大樓及附近發生暴動,有過千名暴徒在立法會大樓外集結,並持續用鐵籠車、鐵支衝擊立法會大樓外玻璃,暴徒最後闖入立法會大樓,對立法會大樓內部進行大規模破壞,事後立法會需耗資3600萬元維修。

  黃志騰說,本案法官在判詞清楚指出本案的嚴重性,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大肆破壞,不單損壞大樓內物件,亦意圖削弱、推翻香港憲制,衝擊香港法治,案情極其嚴重。警方歡迎法庭就暴動罪的判刑,認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並且起到一定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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