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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4-03-21 00:01:35    来源:新华网    编辑:

  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体现。当前,全国各族人民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必须进一步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重大要求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对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从现有的国家和地方立法层面看,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理解把握还需要增强,对引领、规范、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凸显。因此,坚持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是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维护了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大局。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已经取得的巨大成绩、积累的丰富经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从我国立法发展的历程来看,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大致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专门立法的演变。自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以来,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探索建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长效化和系统化机制,制定了专门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相关立法工作由此进入专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发展模式的阶段,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但应看到,目前的专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缺少具体的上位法依据,只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性规定可作参考。与此同时,在专门立法背景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仅要考虑立法的层次,还要考虑立法修法、行政监管、技术支撑、社会共治等领域的目标、任务和手段。面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立法模式转型升级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大力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经过7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党内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为补充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实践建立起了合法性依据,实现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有法可依,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但同时,这个体系还存在相互间不协调等问题,尤其是“铸牢”主线不够突出。鉴于此,有必要通过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其一,通过专项立法、修法和立法解释来进一步健全以宪法为统领,以基础性、专门性的民族团结进步类法律法规为主干,以横联多法律部门、纵贯多层次法律规范为支撑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通过不断增强其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的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提供规范依据。

  其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进行立法,在重点领域进行专项立法和配套立法,建立相应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有序推进,为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立起具体的法治实践路径。

  其三,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立法对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引领作用。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治化,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当前,主要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稳步做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与解释工作,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不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

  其四,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效。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完善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支撑,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协调机制,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提高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的立法质效。

  坚决贯彻相关立法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新征程的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是立法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根本方向,理所当然也必须成为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各层次立法追求的首要目标。

  二是立法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机制作为规制的重点。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职责的主体包括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基层单位,立法需要对上述主体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其权利义务。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机制,并将其法定化;围绕人员和经费保障、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责任与绩效考核、检查监督与执法、风险预警与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制定操作规范;从构建社会协同机制的角度,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创建确立行为模式;依照立法规定的主体职责与行为模式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立法要建立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民族团结进步规范作为涉民族因素类法律法规,必须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

  总之,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要以立法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发展,要以立法构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以良法善治谱写新时代各民族携手同心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篇章。

  (文/陆平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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